抵價地之申領

  • 什麼人可以申請領回土地?
主管機關辦理區段徵收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以徵收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其繼承人亦可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地,其他之他項權利人、建築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佃農)及房屋所有權人等,則無權利申請發給抵價地。
 
  •  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0〉
 土地所有權人如想申請發給抵價地,須在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抵價地申請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空白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親自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地點辦理,土地所有權人不方便親自到場時,可以掛號郵寄方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區段徵收範圍內供地主領回抵價地的面積是多少?(土地徵收條例§39、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6、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0)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由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而決定,但是每一位地主實際領回的土地面積,需按他應領的地價補償費及領回抵價地位置之地價來計算,計算結果每位土地所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或低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百分之四十。
 
  • 已訂有耕地租約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1、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4)
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徵收補償地價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並持已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承租人如受領延遲、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土地所有權人可將補償金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 已設定他項權利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2、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6)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抵押權清償或典權回贖之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如同意於將來發給之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則應提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二)已設定不動產役權、永佃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已塗銷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有限制登記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1、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74)
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檢附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3)
 (一)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大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得由管理人切結並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領取區段徵收地價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二)派下員對於管理人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提出異議時,管理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召開派下員大會,決議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三)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大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其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
(四)前三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於抵價地分配前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完成更名或所有權變更登記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提出證明文件,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
 
  •  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合法繼承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25、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2)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申領抵價地,且經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才死亡者,其合法繼承人應該各按其應繼分計算應領的抵價地。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繼承人可以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未提出更名申請者,仍以該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並由其繼承人辦理抽籤配地等作業。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死亡,由全體繼承人會同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按其應繼分領取抵價地。又若部分繼承人未會同申請,則仍應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