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地上物補償問題

    • 區段徵收土地的補償地價如何計算?(土地徵收條例§30、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30)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 本案抵價地面積是多少?(土地徵收條例§39)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本案抵價地比例尚未核定)  
     
  • 區段徵收範圍內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土地徵收遷移費如何查估補償?(土地徵收條例§31、§32、§33、§34)
    前開各項補償費皆按各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制定之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查估補償。(本市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等相關規定查估補償)
     
    •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土地徵收條例§21、§40)
      領取現金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在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畢時終止;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則在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 區段徵收範圍內墳墓如何處理?(土地徵收條例§29、§34、殯葬管理條例§35)
    墳墓所有人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期間認領,並在規定遷移公告期限內自行遷移者,依各縣(市)政府所訂之墳墓遷移費標準發給遷葬費,未認領也未在規定期間內自行遷移者,由政府妥為遷移安葬,不另外發給遷葬費。
     
  • 補償地價於什麼時候發放?(土地徵收條例§20、§41)
    (一)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者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主管機關應在徵收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完畢。
  • (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主管機關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應在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地價完畢。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若其得領回抵價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經通知限期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如何領取地價補償費?是否可以申請改領抵價地或改領現金?期限為何?(土地徵收條例§40)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地價補償費可以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發給抵價地,也可以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領竣徵收補償費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准。
  • 申請改發給現金補償或改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補償地價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並以一次為限。
  • 申請改發給抵價地者,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限期繳回其申請改發給抵價地之徵收補償地價後始得核准。
     
  • 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補償方式是否只能全部領錢或全部領地?(土地徵收條例§40)
  • 土地所有權人除可就前項方式二選一外,亦可就補償地價之一部分領錢、一部分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