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主管機關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應在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地價完畢。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若其得領回抵價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經通知限期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如何領取地價補償費?是否可以申請改領抵價地或改領現金?期限為何?(土地徵收條例§40)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地價補償費可以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發給抵價地,也可以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領竣徵收補償費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准。